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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我无法提供2025年1月至6月的具体社保缴费标准,因为这些信息通常由当地社保局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并会定期调整。以下是根据以往经验和一般情况,对2025年1月至6月厦门社保缴费标准的一个大致概述:
### 厦门社保缴费组成
厦门社保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 "养老保险":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2. "医疗保险":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3. "失业保险":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4. "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 5.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
### 缴费比例
以下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比例以当地社保局公布为准:
1. "养老保险": - 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8%。 - 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16%。
2. "医疗保险": - 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2%。 - 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8%。
3. "失业保险": - 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0.2%。 - 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0.8%。
4. "工伤保险": - 单位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风险等级,比例在0.2%至2%之间。
5. "生育保险": - 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0.6%。
### 缴费举报 -
2025年度社保缴费标准(2025年1月—6月)
参保对象险种
企业(含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
本市户籍
外来人员
养
老
保
险缴费基数
4043—22164
4043—22164
4433—22164
4433—22164
(分七个档次)
缴费
比例
合计
24%
24%
24%
20%
单位
16%
16%
16%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个人
8%
8%
8%
医
疗
保
险缴费基数
4433—22164
4433—22164
4433—22164
4433—22164
缴费
比例合计
8.5%
8.5%
8.5%
8.5%
单位
6.5%
6.5%
6.5%
全部由本人
按月缴纳个人
2%
2%
2%
失
业
保
险缴费基数
4043—22164
4043—22164
4433—22164
/
非农民合同制职工
农民合同制职工
缴费
比例合计
1%
1%
0.5%
1%
单位
0.5%
0.5%
0.5%
0.5%
个人
0.5%
0.5%
0.5%
生
育
保
险缴费基数
4433—22164
4433—22164
4433—22164
缴费比例
合计
0.7%
0.7%
0.35%
单位
0.7%
0.7%
0.35%
个人
工
伤
保
险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1.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4年8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2%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
备 注
1.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28号),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4043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此文件依申请公开,不属于厦门市人社局负责公开的信息。若要申请公开,建议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联系电话:0591-87559359。)
2.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39号),2025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433元至22164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3.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具体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执行调整,按4043元执行。
4.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缴费政策调整为和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
5.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一、落实阶段性降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6.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4】81号),从2024年8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2164元/月、下限按4433元/月执行。
7.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规【2022】12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7%。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35%,其职工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不享受生育津贴。
8.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25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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