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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一些实施解读与规范要点:
1. "适用范围": - 本条例适用于同安区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等活动。
2. "烟花爆竹的分类": - 烟花爆竹分为A类(允许燃放类)、B类(限制燃放类)和C类(禁止燃放类)。
3. "烟花爆竹的燃放": - A类烟花爆竹可以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 - B类烟花爆竹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需要遵守一定的安全距离和注意事项。 - C类烟花爆竹禁止在任何时段和区域内燃放。
4. "燃放时间和区域": - 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一般限定在特定节日和庆典期间,具体时间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燃放区域通常限定在远离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交通要道等地方。
5. "销售和运输": -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 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6. "安全管理": - 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安全。举报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部分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并在限制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燃放点。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公安机关主管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 以下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凤岗路以北、凤祥西路以东、凤祥路以北、岗头北路以东、银湖西路以北、华诚三路以东、芸溪路以南、环城北路以南的城区;
(二)同集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滨海西大道以西、二环南路以北的城区;
(三)环城北路北侧200米内;
(四)环城北路北侧沿线的碧岳社区居委会的五甲,东山社区居委会的北门、社坛,朝元社区居委会的西池、张厝、洋坂、田厝等社区和城北新村;
(五)宝龙商业中心、宝龙旭辉城地块和城东工业区部分区域列为禁放区域。具体范围为:1.环城南路以南、碧溪路以东、石浔路以西、下溪头二路以北的区域;2.洪塘路以北、榕源路以西、思振路以南、榕碧路以东的城东工业区区域。
第四条 以下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西柯街道滨海社区、东海社区,美林街道金海社区。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应在以下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西柯街道滨海社区:滨海公寓19栋东面埭头溪溪床沿岸硬化平台、美溪北路桥下南侧硬化平台;
(二)西柯街道东海社区:彩虹跑道东侧沿海观景步道(丙州桥南侧、地铁4号线北侧);
(三)美林街道金海社区:彩虹跑道东侧沙滩,以及1号、2号丁坝区域、潮汐公园阶梯广场区域。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通告》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同政〔2020〕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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